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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

发布时间:2006-09-23 00:35

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具体意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客观现实中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具体的、单个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以下简称单个行政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抽象概括的、普遍意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一个国家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内发生的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全部总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总和,是一种普遍的违法行为数量、质量、结构、状态等的统计现象,是与单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同的一种抽象概念。它反映着一国(或地区或部门)的行政法制(违法)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抽象概念进行全面分析,这种分析不仅要分析行政违法行为本身,探讨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与判断等基本问题,而且还要分析行政违法的整体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等。可以说,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的总量分析,比研究单个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更雄厚的基础、更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行政违法总和及其原因的分析,有利于我们从整体战略上把握行政违法,透过表面现象,挖掘行政违法的社会、历史、心理根源等,从而找到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的良方,并相应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行政违法的发生。

一、我国行政违法总体状况

行政违法(行为)的状况(水平),是指行政违法行为的数量(绝对数量或相对指数)以及变化状态,它可以用统计方式来确定或者根据其变化发展的情况来判断。行政违法的数量,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所记录的违法行为情况反映,但它绝不只是有关国家机关所作的统计数,它实际上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统计、没有记录和没有被揭露出来的大量潜藏于背后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说,对行政违法行为数量不可能做到精确的统计,不过这种统计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说明行政违法状况的作用。这里应注意的是,没有行政违法数量的精确统计,并不影响我们对行政违法状况的总体估计和评价。从理论上和法治的要求而言,没有记录或被揭露出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同已经统计或被确认的那些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没有任何区别。

二、行政违法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的原因

(二)行政习性

(三)行政法律意识变异的主观心理原因

(四)功利的诱惑

(五)人情网和关系网及“长官意志”的干扰

三、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一)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敬法守法精神相结合

(二)完善立法与确立法律权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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