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该文明确提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并通过对资产评估与审计区别的分析进一步说明评估负债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超越了评估师的职责范围。该文还指出对流动资产进行大量核查,甚至函证是审计工作的重点。由于评估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规避。因此应对评估对象、评估师的责任范围严格界定。 资产评估,确切地说应该是资产价值评估(为了简化文字,以下仍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兴起和发育,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业务,完善了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体系。但如何使资产评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信得过、离不开的行业,就必须将资产评估工作引向更科学、更规范,服务范围更广泛的轨道。为此,有几个问题提出来研究。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