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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

发布时间:2006-10-15 23:25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与城市之间实行两套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造成农村公共产品历史性欠账较多,供给严重不足。农村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基层政府的财政状况,势必会进一步影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结构优化。为了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重新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 要 题」农业支持与保护

  「关 键 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供给机制/机制重构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赖于农村公共财政、公共交通、通信网络、农田水利主干网络、基础教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环境等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从理论上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主要依靠农民自己,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的直接后果是农村的“边缘化”。[1]目前我国的客观现实是农村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大大低于城市,这不仅使我国“三农”问题更加尖锐,也带来诸多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息息相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需投入大,如果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现状,与中国的基本国情不符。在中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设中,如何配合我国现阶段致力于“三农”问题的缓解,重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公共产品体制,值得思考。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阶段性特征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国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选择了工业化、城市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凭借其对农产品买方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卖方市场的双重垄断,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农业创造价值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农业为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在“多取少予、农业哺育工业”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内供给明显不足,而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2]即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投工、投劳,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记分。表面上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由人民公社提供的,事实上,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工分”支付。在劳动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总工分数,意味着工分价值的减少,其实质主要是由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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