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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06-10-15 23:26

在目前我国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已经以“多 元化融资”等名义举借了大量债务[1],可见,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已成为目前 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回答发行地方公债在 我国是否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可行性,特别是要明确在现阶段发行地方公债是否会引发地 方政府债务的过度膨胀等问题。   一、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是否存在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府确立了在近几年内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地方政府确有发行地方公债 的理论依据:

  (一)源于时期受益原则的经济依据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的基本职责是有效率地为当地居民提供他们所 偏好的地方公共产品[2],这种侧重于资源有效配置的职责,使受益原则成为地方政府 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因为成本与受益的一致性,通常是保证产品有效供应的 一种必要条件。就受益原则来看,它的中心含义是“受益者付费”,即受益辖区内的个 人应当根据受益程度的大小分担地方公共产品的成本,其中,如果受益者受益的时期不 同,其受益的程度也就存在差别,其所应承担的成本费用也就应当有所不同,这种根据 受益的不同时期分担地方公共产品成本的原则就是一种“时期受益原则”。

  当然,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一般性税收为类似的资本性公共产品提供资金,但这意味 着成本与受益发生了时间上和人群上的分离,即成本由当代人负担,利益递延于后代人 ,实际上是当代人在出资供应那些受益向后代人外溢的公共产品。从经济学意义上讲, 只有在当代人把后代人的利益看作是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在当代人将后代人的利益看得很 重的时候,这类公共产品的供应才可能完全或部分地发生。否则,正如在没有补偿的情 况下,效益外溢的产品通常是供不应求的一样,这类地方公共产品的供应也将如此。同 样道理,地方政府的债务资金也应当专用于资本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否则,如果将债务 资金用于现期消费(补充经常性支出的不足),也会发生成本与受益在时间上和人群上的 分离,只是这种分离意味着债务资金在为当代人谋利的同时,将负担转嫁到了后代人的 身上,因为债务资金的使用无法产生收入的增量,未来偿债的资金来源只能是从未来的 税收中支付。这种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透支”,不仅背离了有效决策所要求的受益原则 ,而且极易造成现期公共开支的规模由于缺少成本约束而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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