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属财产税类。从国外经验看,房产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情况相反,房产税收入在省以下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比重很低,房产税税收政策也比较混乱,基层财政对房产税征管相当轻视。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逐步改变了财源结构、分配方式、资金流向结构以及财富存在方式。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既定的税制提出了挑战。而另一方面,在近几年税收高速增长的条件下,地方财政困难反而与日俱增,其中突出的矛盾是地方税体系残缺不全。这表明现在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通过地方税各税种税制的改革来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筹集能力以缓解财政困难。房产税虽然现在是一个小税种,但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该税潜力不容忽视。要优化地方税收结构、合理发挥房产税收入筹措功能,必须首先从税制方面完善房产税。 一、我国房产税收入状况
我国现行房产税设立于1986年,是从原房地产税中分离出来的。该税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镇,计税依据为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当时设置该税的目的是调节占有房产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并约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度扩张。
改革以来值得注意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房产税收入呈现出扩张趋势,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也有所抬升。1993年,我国房产税收入为49.15亿元,比1992年增加7亿多元,从1994年开始,我国房产税收入突破60亿元,近年来已达上百亿规模.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的弊端
任何一个税种税制的创建都要以当时外部社会经济条件为约束,前瞻性的考虑只能是推测性的,房产税税制也是如此。应该承认,1986年设置的房产税在较大程度上还是起到了预期作用。尽管收入不多,但对地方财政毕竟具有拾遗补缺意义,特别是实行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加强小税种征管,房产税收入增长还是相当可观的。然而也必须看到:伴随着产业结构和分配结构以及地方市场格局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房产税税制的弊端日渐突出。这些弊端不仅削弱了房产税收入筹措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运行合理化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对社会公平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作用。从总体上看,现行房产税税制弊端主要有如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