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财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新一轮税制改革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不少理论共识,也作了必要准备。有些问题还待深入探讨,下面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1994年税制改革的回顾及评价
我国的税收制度总是根据特定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形势需要制定的。从建国至今我国税制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跨度为1950年—1957年,内容为统一全国税政,建立调整新税制;第二阶段时间为1958年—1978年,主要是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第三阶段为1979年—1993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行和深入,国家对税收制度又逐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措施,特别是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自1983年1月开始实行,以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盈亏情况分别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内容,第二步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第四阶段为1994年至今实行的税收制度。
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是在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当时,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其目的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要求,实现初步同国际接轨、淡化原税制的计划经济痕迹。其主要内容为:(1)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上,统一实行规范的增值税,从而形成新的流转税。(2)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修订并统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4)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到全部矿产品,新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合并部分税种,将屠宰税、筵席税的征收权下放等。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选择
目前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选择上,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是“速改论”,认为税制改革必须速改、大改、宜早不宜迟;另一种是“渐改论”,认为税制改革的确要抓住机遇,但应在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有先有后、有急有缓地积极稳步推行。我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它既继承了我国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改革的渐进性优点,又可防止速改、大改、一揽子全盘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既认识到了税制改革的迫切性,又考虑到可能对财政收支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压力,因而“渐改论”比较具有操作性。
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三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