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由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依据,而且增值税实施面广、纳税人多、情况复杂、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这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不利于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利于增值税制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等难以克服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增值税制改革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恰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现在实际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
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统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过大,浙江省为83.6%,广东省为92%,四川省94.3%,全国约为80%-90%.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的负效应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较多,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对税收征管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妥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