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放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人,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对在某些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