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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发布时间:2006-10-15 23:30

内容提要:鉴于我国现行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种种缺陷,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为顺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要求,应加快“两法”合并进程。本文就“两法”合并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的税率水平、税收优惠和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等3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税率水平: 30%还是更低?

  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其税负水平。而税负水平的高低又主要反映在税率水平上。当前,对于合并后所得税税率水平的选择,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该实行比例税率,这样计算简单,便于征收,适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的认为,应该实行多档税率,通过设置2~3个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可以体现国家对小企业发展的照顾。其中,在建议实行比例税率的观点中,又有3种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维持在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33%的水平上,这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率水平基本接近,又能够为纳税人和国家财政所接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采用30%的比例税率,为了吸引外资,大多数地方免征外资企业3%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实际是30%,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其名义税率可以确定在30%的水平;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采用25%的比例税率,这种观点是基于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在25%左右,认为把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在25%的水平,可以将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统一起来。

  上述各种观点都从某一个角度探讨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选择问题,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面对各种选择,笔者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以下5个方面因素:

  (一)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最主要的目的,是要顺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要求,解决现行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沿海地区和内地地区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也要顺应世界各国新一轮减税的浪潮,适当降低我国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水平。

  (二)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吸引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三)税负水平的选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和财政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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