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广告位出租
中国论文网 >> 法学 >> 民法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06-11-04 21:42

简易程序源于人们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及解决纠纷经济性的认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它与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一审程序,但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双马齐驱”式的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有效的回应,简易程序的使用面临着不宽、不活、不善的现状,这也是当前司法效益不高的原因之一,诉讼的拖延已经危及了司法正义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学术界和实务界遂将目光投注到程序与效率两者的密切关系上。简易程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和时限性的显著特点,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广泛支持,但如何规范、完善它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

  1违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破坏原、被告攻防平衡局面。普通程序的设计较多地注意了原、被告之间攻击和防守的特性,庭前准备及庭审中贯彻平等对待思想,使被告的被动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观。设置简易程序时却对平等原则没有足够的重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立法赋予法院不加限制的当即审理和随时传唤决定权,实际上剥夺了被告方书面答辩的权利,虽然被告仍有机会在审理中进行口头答辩,但是匆忙的口头答辩在反击力度和诉讼效果上显然不及经过答辩期深思熟虑作出的答辩状。而且,当即审理往往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丧失行使一些重要诉讼权利的机会,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了解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并决定是否申请其回避。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并具有倾向性效力的做法被载入法律,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约束和引导法官的行为,足见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到了怎样恶劣的程度。“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1]这种不负责任的立法为司法中法官滥用职权大开了方便之门,又如何让当事人相信他在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呢﹖人们有理由相信,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最起码是不恰当的。

  2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缺乏应有的尊重。受我国现行诉讼模式的影响,简易程序的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明显。纵观该程序的五个法条,只有第14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选择权、请求权的内容,其余则均为法院或法官的职权条款。作为最有空间展现当事人诉讼意愿的简易程序,在这方面却规定甚少,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最后,科学设定程序规范,提高诉讼效率。
分页:[1] 2 3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Copyright © 2006 Chinal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