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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06-12-02 18:31

[摘 要] 税收筹划时,应当先分析税负的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的差异点,最后选择最佳税负点。本文在此研究思路下,以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为对象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分析。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

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

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

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

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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