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停征已久的“筵席税”的改造和恢复征收的必要性以及积极的现实社会效益。文章认为筵席税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造,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文章提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公款消费进行控制和引导,而恢复开征筵席税可以作为一种新的选择。
关键词 筵席税 税收征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筵席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需要加强控制和积极引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款接待消费。
《暂行条例》规定筵席税的具体征税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来国务院将此税种的管理权从94年1月起下放各地方政府。鉴于当时的多种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不愿继续开征筵席税,而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直到2001年前后才停止征收。
当前社会上请客送礼、大办筵席的风气绵延不止;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慷国家之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虽经整顿,仍呈蔓延之势;不仅腐蚀了干部队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公款吃喝金额十分惊人,据报道,每年用于公款招待吃喝的开支高达2000亿元。因此,很有必要采取措施抑制公款吃喝,倡导节俭,消除不良风气,从而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氛围。而改造筵席税并恢复征收(或其它同此功能的税费),具有积极的财政税收和社会经济意义。
一、恢复征收筵席税的积极作用和社会效应
开征筵席税后的一段时间,由于起征点和税率等设置不当,对餐饮服务等行业有一定程度的冲击,所以税收和社会效果都不明显。不少地方政府及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促进消费等理由,认为筵席税已经失去了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且还给经济增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抑制了个人消费,因此纷纷停征。本人认为开征筵席税的目标和功能在《暂行条例》中十分明确“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而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时期,更应在这方面用税收手段加以引导。恢复征收筵席税可带来如下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