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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税新准则的探析

发布时间:2006-12-02 18:31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内容包括总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列报等六章二十五条,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

一、《所得税准则》的取向及其背景

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发达国家会计准则规范,力图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是本次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因此,《所得税准则》完全摒弃了原先的处理方法,一步到位,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全球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的趋势,会计作为经济交流的“商用语言” 也自然应该顺应潮流,朝一体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据《全球会计准则接轨——2002年全球调查》报告显示,95%的被调查国家或地区已经采用或愿意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前欧盟国家、澳大利亚等国已经采用了该准则,美国也大力推动与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合作。我国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影响力越来越大,既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又有许多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国际交流需要我们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以减少交易的成本。

二、《所得税准则》的新亮点

相对于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财会字[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简称“旧制度”),《所得税准则》可谓是全新的(见表1)。

表1:新准则与旧制度的比较

项目

《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会计旧制度

差异分类

暂时性差异,

(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核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应付税款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

(2包括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

亏损处理

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不确认为递延资产

(一)《所得税准则》借鉴IAS1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二)《所得税准则》摒弃了旧制度的核算方法,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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